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60條
船員領有航海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文件,得檢附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三等 船副、三等管輪之適任證書。

另申請三等船長、三等輪機長之適任證書,除檢附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五款文件外,應再檢具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 船舶之海勤資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