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條
船員申請核發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通用值機員適任證書,應檢附下列
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船員服務手冊基本資料。
五、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通用值機員職務之訓練證書正本(驗
後發還)。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船舶電信人員考試電子員考試及格,領有
及格證書者,得申請船員服務手冊,並檢具考試及格證書正本(驗後發還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及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基本安全
、保全職責之訓練證書,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適任證書。
換發前二項證書者,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原適任證書正本
(驗後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