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條
船員申請核發甲板助理員或輪機助理員之適任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航
政機關申請核發: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船員服務手冊基本資料(第一頁至第三頁影本)。
五、船上訓練紀錄簿。
六、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正本(驗後發還)。
七、第一次申請者,須出具於國際航線任職幹練水手或舵工至少一年、機
匠或加油至少六個月之海勤資歷證明。
申請換發第一項證書者,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原適任證書
正本。
申請核發第一項證書者,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五年內,持有
乙級船員助理級航行當值或助理級輪機當值之適任證書並執行甲板助理員
或輪機助理員相關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於國際航線任職幹練水手或舵工至
少十八個月、機匠或加油至少十二個月之海勤資歷,得免附第一項第五款
及第六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