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條
船員申請核發乙級船員助理級航行當值或助理級輪機當值之適任證書,應
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船員服務手冊基本資料(第一頁至第三頁影本)。
五、船上訓練紀錄簿。
六、當值訓練證書影本。
七、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正本(驗後發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免附船上訓練紀錄簿:
一、服務於總噸位未滿五百航行國內水域,申請核發航行當值適任證書,
並於適任證書加註「限制於總噸位未滿五百航行國內水域」文字者。
二、服務於總噸位未滿五百、其單部主機推進動力未滿三千瓩航行國內水
域,申請核發輪機當值適任證書,並於適任證書加註「限制於總噸位
未滿五百、其單部主機推進動力未滿三千瓩航行國內水域。」文字者
。
第一次申請者,須出具於國內航線至少一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二個月之
海勤資歷證明。但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具有一年以上任職幹練水手或舵工
、機匠或加油以上職務之海勤資歷者,得免附船上訓練紀錄簿。
領有二等航行員或二等輪機員適任證書者,得檢附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文件及適任證書正本(驗後發還),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第一項證書。
申請換發第一項證書者,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
文件、原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正本(驗後發還)。但第七款得以影本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