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條
船員申請核發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及三等管輪之適任證書,
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船員服務手冊基本資料(第一頁至第五頁影本)。
五、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正本,驗後發還)
。
六、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明文件(正本,驗後發還)。
第一次申請船副、管輪適任證書者,應檢具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或最近六
個月內至少三個月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之海勤資歷。
申請換發第一項證書者,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原執業證書
或適任證書正本(正本,驗後發還)及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或最近六個月
內至少三個月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之海勤資歷,或換證測驗合格證
明。但第五款之證書得以影本代替。
領有第一項第六款加註限制國內航線船舶之三等船副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
明文件者,其申請三等船副適任證書時,亦應加註限制國內航線;日後補
足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之艙面部門海勤資歷滿三年者,註銷其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