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
船員申請核發一等船長、一等大副、二等船長、二等大副、一等輪機長、
一等大管輪、二等輪機長及二等大管輪之適任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航
政機關申請核發: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船員服務手冊基本資料(第一頁至第五頁影本)。
五、船上訓練紀錄簿。
六、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正本,驗後發還)
。
七、原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正本(正本,驗後發還)。
八、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明文件(正本,驗後發還)。
申請換發前項證書者,應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文件
及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或最近六個月內至少三個月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
公約規定之海勤資歷,或換證測驗合格證明。但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證書得
以影本代替。
船員持二等大副或二等大管輪適任證書擔任國內航線總噸位未滿三千之客
貨船、航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內總噸位未滿三
千之客貨船船長或輪機長職務,具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海勤資歷者,申領
二等船長或二等輪機長適任證書,得免附船上訓練紀錄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