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52條
受委託辦理航海人員測驗之機構、學校,應嚴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潛 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懲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航政機關應限期 命其改善:

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辦理航海人員測驗,致發生不良情事。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航政機關查核業務。

前項命其改善而未改善,情節重大者,得終止委託關係。惟第一款情事, 經航政機關調查認有影響測驗公平之重大情事者,航海人員測驗之筆試測 驗成績,不予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