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51條
參測人員應測時,準用考試院訂定之試場規則;遇有舞弊行為或違反試場 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成績並不予發證,已核發合格證明文件者,應 撤銷其測驗合格資格及原取得船員資格,並註銷其合格證明文件及船員適 任證書。

參測人員對公布之測驗試題答案有疑義,應於該次測驗全部結束之次日起 三日內,登入交通部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 料,逾前揭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同一道 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參測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登入交通部航港單一 窗口服務平台,依序填具資料上傳,逾前揭受理期限者,不予受理;申請 作業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