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5條
二等航行員指在下列船舶服務之艙面部門甲級船員:

一、在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三千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

二、在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一萬航行於兩岸直航之船舶。

三、在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一萬航行於國內航線之船舶。

船舶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配置二等航行員:

一、在總噸位三千以上未滿八千且航行於東經九十度以東,一百五十度以 西,南緯十度以北及北緯四十五度以南近海區域之船舶。

二、在總噸位八千以上航行於兩岸直航之貨船。

三、在總噸位八千以上航行於國內航線之貨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