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48條
航政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公告辦理航海人員測驗之科目、梯次、參測須 知及報名書表等事項。

航政機關應建立參加航海人員測驗人員之各項文件,包含報名資料、資格 審查、測驗成績及其他有關文件,自測驗之日起保存至少五年。

航海人員測驗之成績經審查合格後,由航政機關發給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 明文件。

航海人員測驗所需經費,由航政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參測人員應繳交 報名費,通過測驗者,並應繳交測驗合格證明文件費。

前項費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報名費用:一等船副及一等管輪,每名新臺幣一千一百元。二等船副 及二等管輪,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二、測驗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換發及補發費用: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航海人員測驗得委託國內船員訓練機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海事大專校院 辦理,其作業計畫經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