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46條
參測人員(含報名補測部分科目者)應於每次測驗前,依參測須知規定之 期限報名,並繳交報名所需之各項表件、報名費。

應屆畢業或在校參測人員,於各該測驗報名時無法繳交畢業證書或修畢符 合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課程學分之證明,經審查結果暫 准報名者,至遲應於各該測驗第一天第一節測驗前繳驗;屆時未繳交者, 不得應測。但特殊情形經試務機關審查同意者,得延長繳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