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41條
實作經評估為不適任者,得於三年內申請併同後續開辦之適任性評估班次 ,重行評估原不適任項目,逾期未經重行評估認可者,所有項目應申請重 行評估。

筆試測驗不及格之科目得於三年內申請重行測驗,併同後續開辦之適任性 評估班次,重行測驗原不及格科目,逾期未經重行測驗合格者,所有科目 應申請重行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