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38條
船員除參加岸上晉升訓練外,應依航政機關核定之船上訓練紀錄簿所載事 項完成船上訓練。但三等航行員及三等輪機員不在此限。

船上在職訓練應由雇用人依航政機關核定之航海人員船上訓練及評估指導 手冊辦理。

受委託僱用本國船員之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應協調外國雇 用人依第一項配合辦理各職級船員之船上在職訓練;外國雇用人不配合辦 理者,航政機關得停止其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