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35條
船員參加適任性評估期間經發現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 考:

一、冒名頂替者。

二、持用偽照或變造之參訓證件者。

三、互換座位或試卷、試題者。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者。

五、夾帶書籍文件者。

六、故意不繳交試卷或試題者。

七、使用經禁止使用之電子計算器或計算工具者。

八、在桌椅、文具、肢體或其他試場處所,書寫有關資訊者。

九、影響試場且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試卷及試題後逗留試場門( 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者。

船員參加適任性評估期間經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 目成績二十分或其全部分數:

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者。

二、拆開或毀損試卷彌封、座號、條碼者。

三、在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 書寫者。

四、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或互相交談有關資訊者。

五、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響畢後, 仍繼續作答不繳交試卷及試題者。

船員參加適任性評估期間經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 目成績五分至二十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或誤用他人試卷作答者。

二、裁割、污損試卷者。

三、繳交試卷及試題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者。

四、考試中隨身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具儲存記憶功能、電子傳輸之電 子工具或其他通訊器具者。

五、不依試題說明或試卷作答注意事項作答者。

發生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扣考扣分情事時,應予紀錄後提送審議小組 處理,並依情節輕重召開會議審議決定,於審議決定之日起二工作日內通 知船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