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34條
船員參加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期間,經發現頂替參訓或受評,一律 取消參訓資格或受評資格,參訓人員及頂替人員並於二年內不得參加航政 機關辦理之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

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適任性評估事務之相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循私 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等人員參與辦理適任 性評估作業之資格。

船員參加適任性評估須遵守下列規範:

一、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除第一節考試開始後十五分 鐘內,得准入場應試外,其餘各節均應準時應試,逾時五分鐘不得入 場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不准離場。

二、應憑參訓證及國民身分證入場,並於就座後將參訓證及國民身分證, 置於桌面左前角,以備核對。

三、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開始前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須用品 ,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四、應自行檢查試卷、座號、類別、科目及試題之類別、科目等有無錯誤 ,遇有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五、應在規定時間內繳交試卷及試題,屆時未繳者一律收繳。繳交時,應 經監場人員驗收試卷及試題後始得離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