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
下列船員之職務晉升,除參加岸上晉升訓練外,並應參加航政機關委託國
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之適任性評估,經航政機關審查合格後,由國內船員
訓練機構發給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一、一等船長、一等大副、二等船長、二等大副、三等船長、三等船副。
二、一等輪機長、一等大管輪、二等輪機長、二等大管輪、三等輪機長、
三等管輪。
前項適任性評估含實作及筆試測驗。
營業用載客動力小船駕駛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取得三等船副岸上晉
升訓練合格證明文件者,其證明文件應加註限制服務於國內航線船舶。
船員參加二等船長、輪機長、大副及大管輪岸上晉升訓練並經結訓合格者
,於結訓合格之日起三年內報名參加一等之同職級適任性評估者,得免參
加同職級之岸上晉升訓練。
岸上晉升訓練之訓練項目、實作評估之評估項目、筆試測驗之測驗科目,
暨相關參訓資訊,由航政機關公告之。
航政機關委託辦理第一項適任性評估之國內船員訓練機構,應成立審議小
組,執行船員報名資格審查、題庫抽題、監督試題印刷、裝封、彌封及適
任性評估成績總審查等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