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31條
船員訓練由航政機關委託或核准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其訓練計畫、課 程由船員訓練機構依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要求擬訂並報航政機關核可後 實施。

前項船員訓練機構應建立參訓學員之各項訓練文件,包含出席、測驗、成 績及其他有關訓練紀錄。

第二項訓練文件之最短保存期限為參訓學員結訓後二年,保存期限內各項 訓練文件必要時應提供航政機關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