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30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服務手冊者,得參加三等 管輪岸上晉升訓練:

一、領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乙級船員訓練班輪機科或通用級訓練結業證明 文件,並在機艙服務二年六個月以上者。

二、曾任副機匠、下手、艇機員等機艙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經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二等及三等管輪訓練 結業,領有結業證明文件者。

四、領有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助理級輪機當值專業訓練合格證書或 輪機當值檢定合格證書,曾任機匠職務六個月以上者。

五、曾任海軍各型艦艇機艙士官以上當值職務三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 部證明文件,並領有助理級輪機當值訓練合格證書或輪機當值檢定合 格證書者。

六、曾任海岸巡防機關各型艦艇機艙技術生、警佐或士官以上當值職務三 年以上,領有海岸巡防機關證明文件,並領有助理級輪機當值訓練合 格證書。

七、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二等輪機長職級以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曾任漁船二等輪機長職級以上職務一年以上,並領有漁政機關核發 之證明文件者。

八、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輪機工程、 輪機、輪機技術、水產輪機、水上警察系、水上警察科輪機組、海洋 巡防科輪機組等相關系科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