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服務手冊者,得參加三等
船副岸上晉升訓練:
一、經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二等或三等船副訓練
結業,領有結業證明文件。
二、領有助理級航行當值適任證書、助理級航行當值專業訓練合格證書或
航行當值檢定合格證書,曾任舵工、幹練水手職務一年以上。
三、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三等船長職級以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曾任漁船三等船長職級以上職務一年以上,並領有漁政機關核發之證
明文件。
四、領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乙級船員訓練班水手、駕駛、航海或通用級等
科訓練結業證明文件,並在艙面服務三年以上。
五、曾任水手、艇員等艙面職務三年以上。
六、曾任海軍各型艦艇艙面士官以上當值職務三年以上,領有海軍司令部
證明文件,並領有助理級航行當值訓練合格證書或航行當值檢定合格
證書。
七、曾任海岸巡防機關各型艦艇艙面技術生、警佐或士官以上當值職務三
年以上,領有海岸巡防機關證明文件,並領有助理級航行當值訓練合
格證書。
八、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航海、商船
、航運技術、運輸技術系航海組、海運技術、水上警察系、水上警察
科航海組、海洋巡防科航海組等相關系科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九、曾任營業用載客動力小船駕駛三年以上,領有證明文件,並經航政機
關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