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22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二等大副岸上晉升訓練:

一、領有一等船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一等船副一年以上者。

二、領有二等船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二等船副二年以上者。

三、領有乙種二副或丙種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乙種二副或 丙種大副一年以上,或曾任乙種二副及丙種大副合計一年以上者。

四、領有乙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乙種三副二年以上,或 曾任乙種三副及丙種二副合計二年以上者。

五、領有丙種二副或丙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並經航政機關依 規定換發未註明限制航線或區域之二等船副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曾 任二等船副二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