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二等船長岸上晉升訓練:
一、領有一等大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一等大副一年以上或二等大
副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二等大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二等大副二年以上者。
三、領有乙種大副或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乙種大副或
丙種船長二年以上,或曾任乙種大副及丙種船長合計二年以上者。
四、領有丙種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並經航政機關依規定換發未
註明限制航線或區域之二等大副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曾任二等大副
或一等船副二年以上,或曾任二等大副及一等船副合計二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