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20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一等大副岸上晉升訓練:

一、領有一等船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一等船副或二等大副十八個 月以上,或曾任一等船副及二等大副合計十八個月以上者。

二、領有甲種二副或乙種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甲種二副或 乙種大副六個月以上,或曾任甲種二副及乙種大副合計六個月以上者 。

三、領有甲種三副或乙種二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甲種三副或 乙種二副十八個月以上或曾任甲種三副及乙種二副合計十八個月以上 者。

四、領有二等大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二等大副或一等船副十八個 月以上,或曾任二等大副及一等船副合計十八個月以上者。

五、領有乙種三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並經航政機關依規定換發未 註明限制航線或區域之一等船副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曾任一等船副 或二等大副十八個月以上,或曾任一等船副及二等大副合計十八個月 以上者。

六、領有二等船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二等船副三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