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受僱在船舶上服務之航行員、輪機員、電技員、甲板助理員 、輪機助理員、擔任助理級航行與輪機當值之乙級船員暨全球海上遇險及 安全系統無線電操作員之船員。

下列船舶上船員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船舶法所稱之小船。

二、軍事建制之艦艇。

三、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

四、漁船。

五、遊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