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19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一等船長岸上晉升訓練:

一、領有一等大副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一等大副或二等船長十八個 月以上,或曾任一等大副及二等船長合計十八個月以上者。

二、領有甲種大副或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甲種大副或 乙種船長十八個月以上,或曾任甲種大副及乙種船長合計十八個月以 上者。

三、領有二等船長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二等船長或一等大副十八個 月以上,或曾任二等船長及一等大副合計十八個月以上者。

四、領有乙種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並經航政機關依規定換發未 註明限制航線或區域之一等大副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曾任一等大副 或二等船長十八個月以上,或曾任一等大副及二等船長合計十八個月 以上者。

五、領有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證書,並經航政機關依規定換發未 註明限制航線或區域之二等船長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曾任二等船長 或一等大副十八個月以上,或曾任二等船長及一等大副合計十八個月 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