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16條
依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一九九五年修正案規定,各職級 船員應接受之專業訓練項目如下(對照表如附件一):

一、人員求生技能。

二、防火及基礎滅火。

三、基礎急救。

四、人員安全及社會責任。

五、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

六、進階滅火。

七、醫療急救。

八、船上醫護。

九、操作級雷達及自動測繪雷達(ARPA)訓練。

十、管理級雷達及自動測繪雷達(ARPA)訓練。

十一、助理級航行當值。

十二、助理級輪機當值。

十三、通用級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GMDSS) 值機員。

十四、限用級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GMDSS) 值機員。

十五、熟悉液體貨船。

十六、油輪特別訓練。

十七、化學液體船特別訓練。

十八、液化氣體船特別訓練。

十九、快速救難艇。

二十、客輪特別訓練:分為群眾管理訓練、熟悉訓練、安全訓練、旅客安 全訓練、危機處理及行為管理訓練。

二十一、駛上/駛下客輪特別訓練:分為群眾管理訓練、熟悉訓練、安全 訓練、旅客安全及貨物安全與船體完整性訓練、危機處理及行為 管理訓練。

二十二、岸訓滅火訓練。

二十三、船舶保全人員訓練。

二十四、高速船型式等級訓練。

二十五、高速船基本訓練。

二十六、客船安全訓練。

船員依前項規定參加各項專業訓練並經結訓合格後,申請核發之專業訓練 合格證書有效期限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