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 106 年 11 月 24 日)
第9條
航政機關及衛生主管機關得查核醫療機構辦理船員體格檢查、健康檢查業 務,遇有醫療機構違反規定情事者,得限期命其改善。

醫療機構應就前項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之事項,於限期內提出改善之書面報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