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 106 年 11 月 24 日)
第4條
船員體格或健康檢查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不堪勝任工作者,為檢查 不合格:

一、患有傳染病防治法所定傳染病尚未痊癒。

二、經相關專科醫師鑑定,患有精神疾病。

三、患有其他疾病。

四、言語障礙。

五、聽力不良。

六、身體障礙。

七、不能辨別紅、綠、藍三原色。但事務部門或旅客部門人員,不在此限 。

航海人員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力檢查為不合格:

一、擔任當值工作之航行員及乙級船員其視力在距離五公尺,以萬國視力 表測驗,任一眼矯正視力未達零點五。

二、擔任當值工作之輪機員及乙級船員其視力在距離五公尺,以萬國視力 表測驗,一眼矯正視力未達零點四及兩眼合併矯正視力未達零點四。

三、非擔任當值工作之乙級船員,其視力在距離五公尺,以萬國視力表測 驗,一眼矯正視力未達零點四及兩眼合併矯正視力未達零點四。

四、航行員、輪機員、電信人員及參加航行當值之乙級船員,有色盲或夜 盲。

電信人員之聽力,須在離開三十公分兩耳均能聽到碼錶秒時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