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8條
聯營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報請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或改 正聯營行為,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

一、許可聯營之事由消滅。

二、聯營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不利航業發展者。

三、違反設立許可之附加條件、限制或負擔者。

四、隱匿財產或妨礙主管機關查核者。

五、對業務、財產為不實之陳報者。

六、違反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者。

七、未依第三條規定申請實施聯營許可,而從事聯營行為者。

八、未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變更者。

九、未依核定之聯營計畫營運者。

十、運費、票價顯有不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