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收費標準  ( 92 年 01 月 21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船員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船員法申請許可、核發證照之審查費、證照費依本標準規定辦理。本標 準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3條
審查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船員任、卸職簽證:每份新臺幣二百元。

二、船員僱傭契約驗證:每份新臺幣二百元。

三、船員服務資歷證明:每份新臺幣二百元,第二份起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

四、恢復船員身分: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第4條
證照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外國籍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大副或大管輪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五、船副、管輪、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三等管輪、及船舶 、電信人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六、外國籍甲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八百元 。

七、乙級船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八、外國籍乙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

九、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簽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十、船員服務手冊及船員適任證書之加簽: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證照由航政機關全面換發者,得免收費用。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