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 91 年 12 月 12 日)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危險性或有害性係指船員從事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 起之船員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