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6條
雇用人應依受僱船員意願,提供將受僱船員收入全部或部分轉撥予其家人 、受贍養人或法定受益人之匯寄服務。

前項受僱船員收入,係指船員岸薪、薪資及加班費之總和。

第一項服務收費之數額應合理,匯率除另行訂定外,應以法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