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9條
航行船舶應由雇用人檢附申請書(如附表五),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船員 最低安全配額證書(如附表八、附表九),置備於船上,以應檢查。

船員配置之降等、減配或其他限制條件,應於證書上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