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5條
雇用人因船舶設備、用途或其他特殊情況致本標準無法適用,必須配備低 於本標準所定最低安全配額者,應檢具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申請書(如 附表五)及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之。

船舶類型無法適用第三條各款附表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自動控制船舶之雇用人提出第一項之申請案,航政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先 經六個月以上之實驗,待實驗期滿,再由雇用人另行檢具實驗經過報告書 (如附表六),連同實驗期間之航海日誌影本,報請航政機關依第一項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