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3條
本標準依船舶航行之航線、種類、大小分為下列四種:

一、國際航線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依附表一規定配置。

二、國內航線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依附表二規定配置。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依附表三規定配 置。

四、特種用途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依附表四規定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