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2條
船舶船員員額配置,依本標準規定辦理,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 令辦理。

軍事建制之艦艇、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及漁船,不適用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