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10條
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之效期為五年。

雇用人領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發之船員最低安全配 額證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