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總則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7條
小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行臨時檢查:

一、遭遇海難。

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船舶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

三、適航性發生疑義。

小船經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小船執照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