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丈量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63條
申請重行丈量時,變更其原狀而影響噸位之計算者,仍應繳納丈量費。

依前項規定申請航政機關重行丈量時,原丈量結果無錯誤者,仍須繳納丈 量費,有錯誤者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