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丈量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62條
小船經丈量後,發現丈量結果錯誤時,得由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重行丈 量。但在未經重行丈量前,申請人不得變更該船之原狀。

航政機關發現前項錯誤,亦得逕行變更執照記載或重行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