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總則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6條
小船特別檢查,分建造中特別檢查及現成船特別檢查二種。

建造中特別檢查,於新船建造中施行之。

現成船特別檢查,於自國外輸入、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變更使用 目的或型式、特別檢查有效期限屆滿時施行之。

小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小船執照,其有效期限以 十年為限。

前項期限規定,新船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修正發布日施行;中華民 國一百年八月九日修正發布日前已施行特別檢查之現成船所有人,應自前 次特別檢查日期起算十一年內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小船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