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丈量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59條
小船在外國建造或取得者,小船所有人應請經主管機關委託之船舶所在地 驗船機構丈量,未經丈量時,應以到達國境內註冊之港口,申請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