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起居、逃生設備、航海用具及其他附屬用具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56條
小船之起居艙室應具有能迅速逃生不致造成混淆之逃生出口,每一起居艙 至少應具有兩處儘可能遠離之逃生出口,其中之一得為正常進出之出口。

在敞露甲板下起居艙之正常進出之出口,其佈置應使並不經由具有潛在火 源之空間能直接通達敞露之甲板。第二處逃生出口得經由具有充分大小之 舷窗或艙口,儘可能直接通達敞露甲板。

機艙逃生之方法應儘可能為兩組遠隔之金屬梯,其中之一並得為正常之出 入方法。但因空間太小經航政機關許可者,得僅設一組金屬梯。

緊急逃生之位置,應於顯明易見之處清晰標示之。甲板平面以上逃生開口 之上方應裝設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