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消防設備及防火措施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51條
小船之消防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消防設備之種類、數量及其規格,應依小船設備基準表規定。

二、消防設備應採經航政機關檢驗合格或認可之型式。

三、小船具有自海面回收漏油之設施,或具有攔油柵者,至少應備有易燃 氣體偵測器一個。

四、主機為遙控並未配置人員之機艙,應依機艙容積備具足夠容量之遙控 型滅火及自動警報系統,但航政機關得依小船之大小及航行水域免除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