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救生設備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50條
載客小船救生衣之配備,除按核定全船人數每人一件外,另應增備數量至 少為核定乘客定額百分之十適於兒童使用之救生衣。

前項適於兒童使用之救生衣數量,航政機關得指定特定航線或時段,應增 備至百分之二十。

每件救生衣應裝置鳴笛一只。航行於沿海之載客小船,其救生衣並應附繫 救生衣燈一只。

小船救生圈及救生衣等設備,應標示船名及序號。

前項救生圈應另標示小船註冊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