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一般規定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42條
小船因船型大小、構造、功用及其他特殊原因,無法依照前條規定裝置設 備時,得由小船所有人敘明理由申請航政機關在不影響安全原則下,酌情 減免或以其他經檢驗合格之設備代用,並應於小船執照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