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總則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4條
具有特殊設計、型式、構造、機器、設備、材料、屬具及使用目的之小船 ,確認按照本規則規定全部或一部實施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 列舉事實及理由,並檢具領有執業證書之造船技師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本 國驗船機構審核認可之圖說文件申請航政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審議後決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