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主機、副機及艉軸系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24條
小船機器應符合下列一般規定:

一、各種機器應依其用途具備適當之材料。

二、壓力容器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航政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專案核定之規定。

三、機器之設計、構造及裝置應依航政機關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驗 船機構之規範或同等之標準。機器之裝置應能易於確實操作、檢查及 維護保養,並不致危及船舶與其人員之安全。

四、機艙空間之設計應使能安全自由通達任何時刻需要照顧之機械、設備 與艙櫃之所有部分。並應具有防滑表面之台甲板及踏格,機艙空間各 梯應裝置防滑踏板及扶手。

五、主機應具有適當之裝置使船舶具有便利及確實之倒車能力。

六、小船裝有主機遙控裝置者,應能以手動操作,並應於控制室內裝設控 制主機所需之有關儀表。但主機之構造與裝置經航政機關加以考量認 可之情況下,控制室內裝設主機所需有關儀器之規定得免除之。

七、機器應在不致有洩漏氣體產生之情況下運轉,以免損害操作人員之健 康及引起火災。

八、機器安裝之區域應具備良好之通風,以將意外洩漏之氣體迅速予以排 除,通風量應足供內燃機所需之空氣及提供操作人員舒適之工作環境 。

九、艉軸及其他具有動作之機件,應有安全保護設施,以免造成人體之傷 害。

十、排氣管、消音器及其他產生高溫之機件,應有適當之隔熱保護設施, 以免造成人體之傷害及防止火災之發生。

十一、經常需操作之操作桿、閥及旋塞等,應裝置在易於操作之位置。並 應具有永久清晰標誌指示用途及其旋轉方向。

十二、裝置有汽油機之區域應具備足夠容量之機械式通風系統,以防止爆 炸之發生,並應設置警告標示牌,註明在未完全通風之情況下,不 得起動該汽油機。

十三、船外機應能固定於船身,並備有安全鏈或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