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總則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16條
小船定期檢查項目及施行方式,依前條規定辦理。但航政機關得按照前次 定期檢查所得狀況,就船身機器及設備情形,免除其部分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