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總則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15條
現成船特別檢查,依下列規定施行之:

一、船身檢查。

(一)船殼及各肋骨組、樑柱等部分質料應經測試,應無損傷腐蝕。

(二)船殼的水密情況良好,結構應堅固,舵之裝置必須正常。

(三)須換修部分,其換修必須正常。

(四)試航時各種裝置及設備應正常完善。

二、動力小船之機器檢查。

(一)汽缸、汽缸內套、汽缸蓋活塞及漲圈等構件組合正常,各軸桿承及 襯套裝置應緊密合宜。

(二)操縱裝置應正常。

(三)試車情況必須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