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總則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14條
建造中特別檢查之小船,航政機關應先審核各種設計說明書及設計圖,並 依下列規定施行檢查:

一、船身檢查。

(一)安放龍骨、艏艉柱材、底板肋骨及其他結構材時,所用各種材料及 尺寸應與設計圖說相符,各部分連接及固著方法,應予堅固。

(二)船殼完成時,應施行水密檢查,結構應堅固,舵之裝置應堅固及正 常。

(三)小船應具有足夠之穩度,並以全船乘員或等效方式集中於小船之一 舷,而甲板線不致沒入水中。其乘員之重量,以每人七十五公斤計 算。

(四)新建造動力載客小船應在船體建造完成階段之適當時期,在航政機 關檢查人員之監督下,由造船技師施行傾側試驗,並提供穩度計算 。但其同型小船業經施行傾側試驗者,不在此限。

(五)試航時,各種裝置及設備應完善。

二、動力小船之機器檢查。

(一)工廠製造時,所用各項材料應與計畫說明書相符,各部構造應堅固 ,汽缸及油箱空氣筒應附水壓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二)試車機器發動正常,各部運轉及動作部分應正常準確,汽缸及各軸 承等摩擦部分,應無過熱現象,正、倒車操縱必須正常。

(三)購自國外機器,應附證明文件及說明書,並依前目規定施行檢查。